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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小知识】如何在仲裁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5-04-27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仲裁案件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藏匿财产,保障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顺利执行,仲裁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在实务中仲裁案件当事人又该如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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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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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

01

仲裁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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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代理人委托手续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一份仲裁机构留存,一份交法院)、财产线索等。



02

仲裁机构向相关法院移送保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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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通常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材料后会据此出具正式函件,并附带保全申请材料一并转递给相关法院,由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03

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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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第十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法院对仲裁财产保全的审查和裁定一般参照诉讼财产保全程序,如果法院审查认为保全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时,法院将直接联系当事人要求补齐相关材料。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通常先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再移送执行机构实施。同时按照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会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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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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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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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本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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