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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货款反悔,仲裁确认责任
来源:《淮河晨刊》2014年8月8日第3版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8-09 | 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不久,蚌埠市某电力设备销售公司的蒋经理收到了蚌埠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通过仲裁裁决,确认作为卖方的他不仅能收到应有的货款,而且担保人也必须要为之前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认为无法认定担保人责任的蒋经理在欣喜之余,也体会着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途径的专业高效。
  买方拖欠货款,无疑是卖方最为头痛的事情之一。蒋经理的公司作为销售企业,最常见又最头痛的事情就是买家拖欠货款,拖欠方有时会选择各种形式为货款提供担保,如房屋抵押担保等,但担保能否顺利实现,往往企业心里也没底。两年前,蒋经理和合肥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货到付款。“我们把设备送到之后,对方不给钱,经过我们催促很多次后,一位李某出面说愿意以自己一套房产为欠款方提供抵押担保。”蒋经理口中的李某家住合肥,是买方公司负责人的朋友,“可是刚签过《房地产抵押合同》之后,李某就反悔了,不愿意配合我们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来才知道,他早在一年前就已经因为借款将房子抵押给了典当公司。”该拿的货款没拿到手,抵押物又没有登记。急的焦头烂额的李经理将纠纷提交到蚌埠仲裁委员会,希望尽快解决难题。
  蚌埠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后,仲裁庭认为,首先两方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作为买方的合肥某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付清货款的义务。其次,根据《物权法》规定,虽然李某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并不影响《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当初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经约定,李某不得重复对房产设定抵押,因此他在缔约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蒋经理拿到裁决后表示,对方公司和担保人再不支付货款,就申请强制执行。
蚌埠仲裁委提示,签订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法定义务。承诺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一样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