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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欠款玩“失联”,卖家仲裁来维权
来源:《淮河晨刊》2014年8月19日第3版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8-20 | 1082 次浏览 | 分享到:
  8月15日,在蚌埠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内,被申请人的位置上空无一人,一场缺席审理刚刚结束。仲裁员当庭表示,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2条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拒不应裁、不提交答辩意见、不出庭,是无法逃避责任的。此时,作为申请方的李先生心里的石头才终于落了地。
  李先生在我市经营着一个中型规模的电气设备销售公司,“我们这行基本上都是货到付款,合同约定由我们先把机器发给对方,随后他们必须在收到货后三个月之内付清剩余货款6万元。可是这都拖了一年多了,对方也不给我钱,催促了很多次,仍然不兑现。做生意不守诚信的情况很多,所以当初合同上明确写了双方有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于是李先生按照当初合同的约定,将纠纷提交到蚌埠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当即受理了此案并联系作为被申请人的买家,可是他不接电话、拒不露面,玩起了“失联”。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介绍道,仲裁送达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当面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针对此案中这种拒不应裁的情况,蚌埠仲裁委依法决定公告送达的,通过在报纸刊登公告,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庭审如期举行,仲裁员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同时还应支付因为延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6万余元,以及被申请人为追要货款而支付的费用1万元。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同时告诉记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最正确的选择是端正心态,积极应裁,及时答辩并提交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逃避只会失去应有的仲裁权利,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倒会使自己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