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4)123号《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伦敦仲裁庭的三份仲裁裁决分别于2001年3月14日、2001年6月20日、2002年2月13日作出,天津海事法院收到申请人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材料的日期是2004年1月17日。虽然三份仲裁裁决均未明确履行期限,且送达时间不明,但本案两被申请人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起诉的时间,表明三份仲裁裁决书已于2002年3月28日前送达给两被申请人。本案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仲裁裁决异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决不构成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期限中断或延长的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已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期限,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