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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23 | 1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0]经监字第349

颁布日期:20010427  实施日期:200104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4号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独立行使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权期间,除本补充合同已作出具体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按原合作合同的条款执行。”从上述内容看,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是否包括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并无明确约定,故以该条款为依据,援引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本案争议,理由不充分。鉴于《承包经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且仲裁机关亦明确表示该案不属仲裁机关管辖,对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院拟同意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并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裁决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