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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登记期限届满不展期者权利消灭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4-14 | 2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某银行分行甲与某公司乙于2006324日签订贷款合同,乙对该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设立权利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并于20071112日办理了质押登记。之后,乙仅偿还了部分本息。2013116日甲请求实现质权,即处分应收账款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未获支持,原因是甲忽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期限问题。

首先,双方的《权利质押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未违反《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

其次,双方于20071112日办理的质押登记也符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质权发生效力。

然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期限届满前,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201211月甲的质权即将到期,却未申请登记期限展期,20121111日质权登记期限届满,相关登记失效。应收账款权利的质押关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甲对乙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于20121112日消灭。

综上,质权人就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应及时办理登记,还需注意登记期限问题,期限届满前,应及时申请展期,确保质权持续有效。

(秘书处 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