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三届仲裁委员会成立时修订的《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年来的实践中,仲裁工作的发展对仲裁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民事诉讼法也于2013年施行,原规则的有些内容亟待完善和补充。根据《蚌埠仲裁委员会章程》,第四届仲裁委员会对2008版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3版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最重要的特点,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一个发展方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越来越得到尊重。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极力体现这一特色和方向,在仲裁的各个环节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如对仲裁规则的适用、首席和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庭审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送达方式等规定,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并使2013版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证据制度更加完善。2008版规则在证据方面的规定较为薄弱,随着受案数的增加,证据制度的滞后弊端也开始逐渐显现出来。2013版规则中的“证据”章节吸收了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内容,由原来的11条变为35条,完善的内容包括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证据认定等。
三、更加注重提高办案效率。便捷高效是仲裁的特点和优势,2013版规则进一步提升了普通程序各个环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细化了简易程序的规定。新增的“速裁程序”是此次修订的创新,是指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特别约定后,在20天内快速处理纠纷的仲裁程序。
四、进一步规范了送达程序。仲裁文书的送达是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对仲裁庭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2013版规则进一步细化了送达程序,增加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明确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五、将仲裁收费单列一章加入仲裁规则之中。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交费期限、退费条件等内容,做到了收费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