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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554 次浏览 | 分享到:
 (1989年6月9日 〔1989〕民他字第1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4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