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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90]民他字第33号

颁布日期:19901029  实施日期:19901029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告民申字〔1989〕025号《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件的请示报告》及附卷宗收悉。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认定丁学梅与丁学淼已分家析产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讼争房屋应属丁家兄弟共有财产。鉴于丁学淼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和买方不知情等情况,一九七九年一审调解时双方就买卖关系部分有效达成的协议并无不当。该调解在程序上是有不妥之处,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和当时的法律政策,以维持原调解处理为宜。请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省检察院,争取他们的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