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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章春云等与张文斌房地产确权纠纷案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1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1]民监他字第16号

颁布日期:20010903  实施日期:2001090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本案第三人张文斌通过买卖交易方式取得的42号房产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首先,从章春云与章玉生养父子关系以及丘银英遗嘱上看,章玉生是42号房产权共有人之一。其次,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章玉生持丘银英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权证、丘银英的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出卖给张文斌,张文斌只能认为章玉生是该房屋产权人,对其只享有部分房产权的事实是不知道的。张文斌已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房产,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