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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06 | 2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法(研)明传[2000]22号

颁布日期:20000928  实施日期:2000092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