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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07 | 12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典人要求回赎已卖断的出典房屋不予准许的复函——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91]民他字第29号

颁布日期:19920914  实施日期:1992091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民申字第18号《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饶平县黄岗镇竹篾街16号右之二房屋一间系余惠卿于1966年8月作为已有房产由其养子郑道瀛经手,以典价270元、典期8年,出典给郑松宽的,当时吴惠芳等人未提出异议。1982年4月,郑道瀛以3000元的价款(包括典价270元)将出典房屋卖断给典权人郑松宽。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异议。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