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用心服务社会

联系我们

权利质权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4 | 13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权利质权合同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陈述与保证

1.1双方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订立、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取得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有关财务状况和出质的权利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合同效力

2.1主合同有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者主合同有效而本合同项下质权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如甲方无过错,则乙方与债务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乙方同意以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权利为债务人应承担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提供质押担保责任。

2.3主合同解除的,乙方对债务人应承担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仍按本合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 出质的权利

乙方以本合同所附清单中的权利出质。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相同。

第四条 乙方保证

4.1本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乙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适用)。

4.2出质的权利是其有权处分,且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设立担保物权等;

4.3出质的权利合法有效,可以实现权利;

4.4出质的权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在此签字表示同意出质,如无签字,表示乙方保证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共有情形。签字:▁▁▁▁▁▁▁

第五条 主债权数额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为人民币(小写)▁▁▁▁▁▁▁▁▁▁▁;(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根据主合同确定。

第七条 担保范围

7.1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

7.2甲方依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第八条 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的权利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利息、存款利息、基金分红、股票分红等。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收取的孳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交付或者登记

9.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仓单、提单出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权利凭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交付甲方;

9.2以下列权利出质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办妥出质登记,并将质权证明文件、权利凭证等交甲方保管:

1)存款单向签发银行办理出质登记;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债券、基金份额、股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其他股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乙方同时提供使用人关于在质权存续期间将使用费直接给付甲方的承诺函;

5)应收账款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乙方同时提供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承诺函,承诺函应包括基础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确定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不行使关于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债务人有足够的付款能力、到期直接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按质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应收账款争议等内容;

6)其他▁▁▁▁▁▁权利应向▁▁▁▁▁▁▁▁办理出质登记。

9.3若因为乙方原因未能在前款期限内交付或者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甲方同意在交付或者登记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乙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乙方同意为主合同的债权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交付或者登记完成。

9.3出质登记事项有变动的,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

9.4出质登记事项有错误的,乙方应及时申请更正登记;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登记事项错误的,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权利凭证保存

10.1甲方在质权存续期间负有妥善保存乙方交付的权利凭证的义务。因甲方的过错导致权利凭证丧失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者依法采取失票救济措施。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在主合同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向乙方赔偿。如主合同债务未获全部清偿,甲方的赔偿责任可因债务未获全部清偿而部分或者全部抵销。

10.2因甲方逾期(如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超过仓储期限)行使出质的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在主合同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向乙方赔偿。如主合同债务未获全部清偿,甲方的赔偿责任可因债务未获全部清偿而部分或者全部抵销。

第十一条 保全

出质的权利的价值较本合同签订时明显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乙方未按要求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出质的权利的转让限制

12.1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

12.2质权存续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的,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所担保的债权未届履行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出质的权利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甲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收取的使用费应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所担保的债权未届履行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主合同变更

13.1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以下内容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延长借款期限的,但不包括适用分期还款方式时,在借款期限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期(分月)还款时间、减少或者增加期数的情形;

2)增加借款本金,或者提高借款利率、违约金标准等加重债务人债务的;

3)甲方许可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

13.2前款约定情形之外的主合同变更,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3.3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无需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3.4如乙方即为主合同债务人,则甲方与作为债务人的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任何内容均视为已经作为出质人的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多个担保权利

在乙方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另有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第三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保证担保的,乙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者缩小。甲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权利实现方式,即便甲方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变更其他担保物权顺位或者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放弃其他保证担保或者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乙方承诺仍就全部主合同债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实现质权的情形

1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出质的权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与乙方协议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主合同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全部清偿的;

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乙方未按要求清偿的。

15.2如果出质的权利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的,甲方有权直接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出质的权利是仓单、提单的,甲方有权提货后就所提取的货物实现质权;出质的权利是有公开交易市场报价的基金份额、股权的,甲方有权在公开交易市场卖出基金份额、股权以实现质权;出质的权利是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给付义务以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先于或者后于主债权到期

16.1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的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主合同的债权到期,甲方选择待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或者提货的,应经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以拍卖、变卖、贴现、以现值折价等方式及时行使质权。

16.2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其履行期限先于主合同的债权到期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当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所得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应收账款的履行期限后于主合同的债权到期,甲方选择待履行期限届满时实现质权的,应经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及时行使质权。

第十七条 出质的权利凭证返还或者质权注销

债务人清偿或者乙方清偿主合同的债权的,甲方应于清偿完成之日起七日内将权利凭证返还乙方,或者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或者解除,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接受或者配合办理。

第十八条 出质人违约

乙方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的,构成出质人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主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3)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5)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2.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主合同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函件,及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关于本合同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22.3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2.4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22.5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22.6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