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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4 | 14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浮动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陈述与保证

1.1双方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订立、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取得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有关财务状况和抵押财产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合同效力

2.1主合同有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者主合同有效而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如甲方无过错,则乙方与债务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乙方同意以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抵押财产为债务人应承担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提供抵押担保责任。

2.3主合同解除的,乙方对债务人应承担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仍按本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财产

3.1乙方以本合同所附清单中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相同。

3.2抵押财产清单应列明本合同签订时抵押财产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成新、仓储地(所在地)、管理人、市场价值等内容。

第四条 乙方保证

4.1本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乙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适用)。

4.2抵押财产是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且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设立担保物权;

4.3抵押财产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在此签字表示同意抵押,如无签字,表示乙方保证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情形。签字:▁▁▁▁▁▁▁▁

第五条 主债权数额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小写)▁▁▁▁▁▁▁▁▁▁▁▁;(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六条 抵押财产价值

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在本合同签订时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或者协商所得的价值,该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后变动的最高限制,亦不作为实现抵押权及清偿被担保债权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抵押财产的数量、状况、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为准。

第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根据主合同确定。

第八条 担保范围

9.1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

9.2甲方依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第九条 抵押权效力

9.1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及抵押物的从物。

9.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乙方有权处分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否则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所获得的补偿金;乙方与第三人形成共有关系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应享有的份额。

第十条 登记

10.1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利证明文件交甲方保管。

10.2若因为乙方原因未能在前款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甲方同意在登记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乙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乙方同意为主合同债权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登记办理完成。

10.3抵押登记事项有变动的,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

10.4抵押登记事项有错误的,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申请更正登记;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登记事项错误的,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管与使用

11.1抵押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财产,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11.2抵押财产由第三人保管、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前提供第三人同意甲方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书面承诺函。

1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或者随时提供抵押财产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等,乙方应当及时提供。

11.4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评估、鉴定、保险、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保险

12.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财产的足额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甲方保管,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如主合同的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12.2因乙方未及时投保、续保、交付保单、主张保险权益或者保险金额不足的原因导致甲方在实现抵押权时无法获得或者无法足额获得保险金的,乙方同意对该部分差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三条 抵押财产上的代位性

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者价值减少的,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所担保的债权未届履行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抵押财产处分权限制

14.1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抵押财产再抵押、质押或者设立其他担保。

14.2抵押期间,乙方出租抵押财产的,所得租金应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

15.1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以下内容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延长借款期限的,但不包括适用分期还款方式时,在借款期限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期(分月)还款时间、减少或者增加期数的情形;

2)增加借款本金,或者提高借款利率、违约金标准等加重债务人债务的;

3)甲方许可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

15.2前款约定情形之外的主合同变更,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5.3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无需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5.4如乙方即为主合同债务人,则甲方与作为债务人的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任何内容均视为已经作为抵押人的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多个担保权利

在乙方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另有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第三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保证担保的,乙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者缩小。甲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权利实现方式,即便甲方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变更其他担保物权顺位或者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放弃其他保证担保或者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乙方承诺仍就全部主合同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抵押财产确定和实现抵押权

17.1发生以下情形,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抵押财产确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处分抵押财产,甲方可以盘点、固定抵押财产,依法实现抵押权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所担保的债权未届履行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清偿,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1)主合同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全部清偿的;

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乙方未按要求清偿的;

3)乙方或者第三方未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的,或者拒绝接受甲方的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的抵押财产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的;

4)乙方以非经营目的或者违背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抵押财产、转移抵押财产等,足以使抵押财产数量或者价值减少的;

5)乙方以抵押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权利,或者应当属于抵押财产的动产被他人留置的;

6)抵押财产数量或者价值较本合同签订时下降30%以上的;

7)抵押财产可能或者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者被申请强制执行的;

8)乙方终止或者暂停经营的;

9)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7.2乙方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后处分抵押财产获得的合理价款,应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7.3乙方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后处分抵押财产未获得合理价款的,乙方的处分行为无效,甲方有权就该部分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7.4乙方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乙方已支付对价或者已履行对应义务,第三方负有交付应属于抵押财产范围内的动产的,乙方应督促第三方按约履行交付义务,所交付的动产视为抵押财产,甲方有权就该部分动产实现抵押权。

第十八条 抵押权注销

债务人清偿或者乙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应于清偿完成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配合办理。

第十九条 抵押人违约

乙方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的,构成抵押人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主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3)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5)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2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3.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主合同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函件,及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关于本合同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23.3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3.4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23.5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23.6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