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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个人)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4 | 137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证合同
(适用于保证人为个人)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保证人):▁▁▁▁▁▁▁▁▁▁▁▁▁▁▁▁▁▁▁▁▁▁▁

性别:▁▁,职业:▁▁▁▁▁▁,身份证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陈述与保证

1.1双方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订立、履行本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有关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合同效力

2.1主合同有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如甲方无过错,则乙方与债务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乙方同意为债务人应承担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3主合同解除的,乙方对债务人应承担的返还、赔偿等民事责任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乙方保证

乙方具保证人资格,可以作为保证人;

第四条 主债权数额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小写)▁▁▁▁▁▁▁▁▁▁▁▁▁;(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五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根据主合同确定。

第六条 保证的方式

6.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2主合同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的,乙方同意与其他保证人对甲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6.3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债务人未按要求清偿的情形。

第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从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

8.1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

8.2甲方依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第九条 债权人监督权

9.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个人财产等情况并进行核实,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9.2甲方对知悉的乙方财务、经营等情况应当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应政府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 主合同变更

10.1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以下内容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延长借款期限的,但不包括适用分期还款方式时,在借款期限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期(分月)还款时间、减少或者增加期数的情形;

2)增加借款本金,或者提高借款利率、违约金标准加重债务人债务的;

3)甲方许可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

10.2前款约定情形之外的主合同变更,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0.3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金融办等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者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无需乙方同意,乙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债权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多个担保权利

在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之外,另有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第三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保证担保的,乙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者缩小。甲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权利实现方式,即便甲方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变更其他担保物权顺位或者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放弃其他保证担保或者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乙方承诺仍就全部主合同债权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保证人违约

12.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构成保证人违约:

1)隐瞒财产等情况,或者拒绝甲方行使债权人监督权;

2)在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3)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缺乏担保诚意、降低或者丧失担保能力;

4)未经甲方同意,以无偿或者低于合理价格的方式处分财产;

5)未经甲方同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与他人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

7)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通知义务;

8)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12.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主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3)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5)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保证人的通知义务

乙方有以下事项的,视为可能导致保证债权风险的事项,乙方应当最迟于发生之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2)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未依法履行;

3)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另有高利贷到期未清偿;

4)主要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毁损、灭失、价值大幅贬损等;

5)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对乙方担保能力有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其他▁▁▁▁▁▁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7.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主合同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函件,及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关于本合同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17.3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17.4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17.5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17.6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