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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5 | 3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于▁▁▁▁▁▁▁▁▁▁▁▁▁▁▁▁▁▁▁▁▁▁▁,房屋所在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所有权人为▁▁▁▁▁▁▁,共有权人为▁▁▁▁▁▁▁▁▁▁,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公寓】【▁▁▁】。

(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户型为▁▁▁▁▁▁▁▁卫。

(四)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五)房屋租赁情况为【未出租】【已出租】。

房屋租赁情况为“已出租”的,如果买方不是该房屋承租人,则卖方应当提供承租人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函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为▁▁▁▁▁▁▁▁,租赁期限为▁▁日至▁▁日。房屋交付之前的房租归卖方所有,交付之后的房租归买方所有。

(六)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已设定抵押】。

房屋的抵押情况为“已设定抵押”的,卖方应当提供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该房屋转让的函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抵押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为▁▁▁▁▁▁▁

(七)房屋的装修情况为【无装修】【有装修但装修不计】【有装修且装修计入房屋转让价款,具体装修项目见附件】。

(八)房屋的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情况为【无此类情况】【有此类情况具体见附件】。

(九)房屋的附属车位情况为【无车位】【有露天停车位】【有地下停车位】【有车库】。

第二条 卖方对房屋的承诺

1.卖方对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利;

2.房屋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方以外的其他人;

3.房屋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第三条 房屋情况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买方有权在发现情况不符之日起十五日内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买方已付房屋价款,并给付自买方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四条 房屋转让价款为(大写)▁▁▁▁▁▁▁▁▁▁▁▁▁▁元整,(小写)▁▁▁▁▁▁▁▁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大写)▁▁▁▁▁▁▁▁▁元。

第五条 买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支付房屋价款,买方于【房屋交付之日】【申请办理房屋过户之日】【▁▁日】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支付房屋价款,除定金外,买方分▁▁期支付房屋价款,首期房款为▁▁▁▁▁▁元,应于▁▁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

3.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款为▁▁▁▁▁▁▁▁元(定金抵作首付款),买方应当于▁▁日前支付,余款▁▁▁▁▁▁▁元向▁▁▁▁▁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买方应于贷款机构放款当日将款项支付给卖方。

(四)其他方式▁▁▁▁▁▁▁▁▁▁▁▁▁▁▁▁▁▁▁▁▁▁▁

第六条 买方选择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如贷款机构批准贷款的数额未达到买方申请贷款的数额的,买方应于贷款机构放款当日补足差额。

如贷款机构未能批准贷款的,则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买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于【房屋交付之日】【申请办理房屋过户之日】【▁▁日】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2.买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直至贷款批准;

3.合同终止履行,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和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卖方应于▁▁日前向买方交付房屋,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查验,查验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卖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八条 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煤、电话、宽带等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卖方承诺没有欠付以上费用。

第九条 【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于▁▁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卖方承诺,在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卖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卖方逾期交房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房屋交易税费包括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资料费、权证工本费由▁▁方承担,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由▁▁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卖方承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日内,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卖方延期迁出户口的,卖方同意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买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买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买方逾期▁▁日以上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2.逾期交房: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卖方支付买方已支付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甲方逾期▁▁日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双倍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3.卖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当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支付已付款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附件:承租人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函件、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该房屋转让的函件、装修项目、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情况。

卖方签字或者盖章        卖方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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