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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茶叶买卖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5 | 2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茶叶买卖合同

签约地点:▁▁▁▁▁▁▁▁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及交(提)货时间

品种

规格

等级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交(提)货时间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茶叶符合各等级茶叶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双方应将样品封存保管,用于验收。

2、外观质量:按样本提供的外观包装和设计。不退色、不沾污染物、光泽干净,整洁。

3、其他要求:▁▁▁▁▁▁▁▁▁▁▁▁▁▁▁▁▁▁▁▁▁

第三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

1)甲方送货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2)乙方自提;

3)其他方式:▁▁▁▁▁▁▁▁▁▁▁▁▁▁▁▁▁▁▁▁▁▁

第四条 验收方式:

按质量要求抽样验收,如有异议,乙方应在▁▁▁▁天内书面提出。

第五条  结算方式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购货款,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如不履约或部分履约,应支付未履行价值的▁▁%作为违约金。

3、甲方如茶叶质量有问题,乙方有权拒收或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讯地址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邮件退回之日或者留置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无效。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字或盖章)         卖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