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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购销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5 | 2387 次浏览 | 分享到:

GF-2008-0157             合同编号:▁▁▁▁▁▁▁▁

生鲜乳购销合同

收购人:▁▁▁▁▁▁▁▁▁▁▁▁▁▁▁▁▁

销售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

1.计划收购时间为▁▁ 日至▁▁ 日。

2.收购总量为▁▁▁▁▁▁公斤,收购总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第二条 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购销双方应按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乳;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

5)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销售人公布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的货款,具体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日至日,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 检验方式

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

3.双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时至▁▁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时至▁▁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日至▁▁▁▁▁▁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应提前▁▁▁日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2.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的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3.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收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给收购人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收购人(盖章):         销售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