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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5 | 2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买方:▁▁▁▁▁▁▁▁▁▁▁▁▁▁▁▁▁▁▁▁▁▁▁▁▁▁

地址:▁▁▁▁▁▁▁▁▁▁▁▁▁▁▁联系电话:▁▁▁▁▁▁

卖方:▁▁▁▁▁▁▁▁▁▁▁▁▁▁▁▁▁▁▁▁▁▁▁▁▁▁

地址:▁▁▁▁▁▁▁▁▁▁▁▁▁▁▁联系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汽车交易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品牌型号:▁▁▁▁▁▁

车身颜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表显里程:▁▁▁▁▁▁km 使用年限至▁▁▁▁▁▁

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本车出险次数▁▁▁次,累计车损金额▁▁▁▁▁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条 车辆价款和支付方式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买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自转移登记手续完成▁▁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余款。

其他交易费用为▁▁▁▁▁▁ 元,由▁▁方承担。

第三条  车辆交付、过户手续

车辆交付时间:▁▁▁▁▁▁▁▁▁▁▁▁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备齐车辆相关材料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对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合法性负责。

2.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车辆基本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买方应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4.双方应对其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向卖方支付▁▁▁▁元违约金。

2.卖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向买方支付▁▁▁▁元违约金。

3.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材料,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方应每天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任何一方因提供车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致使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4.卖方无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而与买方签订合同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5.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入籍手续的,买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买方改变车辆入籍地的,卖方应协助配合。

6.卖方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不真实,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通讯地址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无效。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卖方(签字或盖章):           买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日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