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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买方:▁▁▁▁▁▁▁▁▁▁▁▁▁▁▁▁▁▁▁▁▁▁▁▁▁▁
地址:▁▁▁▁▁▁▁▁▁▁▁▁▁▁▁联系电话:▁▁▁▁▁▁
卖方:▁▁▁▁▁▁▁▁▁▁▁▁▁▁▁▁▁▁▁▁▁▁▁▁▁▁
地址:▁▁▁▁▁▁▁▁▁▁▁▁▁▁▁联系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汽车交易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品牌型号:▁▁▁▁▁▁
车身颜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书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表显里程:▁▁▁▁▁▁km 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车辆检验有效期至▁▁年▁▁月▁▁日
本车出险次数▁▁▁次,累计车损金额▁▁▁▁▁元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条 车辆价款和支付方式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买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自转移登记手续完成▁▁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余款。
其他交易费用为▁▁▁▁▁▁ 元,由▁▁方承担。
第三条 车辆交付、过户手续
车辆交付时间:▁▁▁▁▁▁▁▁▁▁▁▁。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备齐车辆相关材料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对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合法性负责。
2.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车辆基本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买方应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4.双方应对其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所需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向卖方支付▁▁▁▁元违约金。
2.卖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向买方支付▁▁▁▁元违约金。
3.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材料,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违约方应每天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任何一方因提供车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致使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4.卖方无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而与买方签订合同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5.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入籍手续的,买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买方改变车辆入籍地的,卖方应协助配合。
6.卖方提供的车辆基本情况不真实,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通讯地址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无效。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卖方(签字或盖章): 买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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