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YYYY年MM月DD日 星期dd
| 我们,用心服务社会
首页
工作动态
仲裁法规
仲裁指南
仲裁知识
公告通知
仲裁案例
合同文本
仲裁队伍
仲裁员
仲裁秘书
联系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来源:
|
作者:
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2-02
|
1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 法(经)函[199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20时至24日的20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公司与长城公司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函
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