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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地点 如何确定仲裁机构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2-23 | 68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昌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由许昌县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裁定结果: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三初字第4号裁定驳回马某某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裁定理由:虽然许昌县并未设立仲裁机构,但许昌只有一个“许昌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许昌管辖。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应当确认该地点为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许昌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故该仲裁协议有效。 

二、申请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成都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案
案件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程地点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大九里堤校区。
裁定结果: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立确仲字第8号裁定驳回申请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裁定理由:成都仲裁委员会系成都地区唯一的进行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意思表示具体、明确。因此,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认定有效。

三、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省甘孜州定曲河正斗水电站建安工程Ⅰ标段合同文件》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案
案件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单方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有争议,本款中按照“(1)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定结果: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立确仲字第10号裁定驳回申请人某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裁定理由:成都仲裁委员会系成都地区唯一的进行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因此,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