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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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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蚌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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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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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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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
法经函[1991]28号
颁布日期:19910318 实施日期:199103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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