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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中级人民法院与蚌埠仲裁委联合出台关于推进诉讼与仲裁相互衔接的意见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2-30 | 1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联系,正确理解适用仲裁法律制度,完善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蚌埠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诉讼与仲裁相互衔接的意见(试行)》,内容包括建立联系沟通机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立案、保全与执行、审理涉及仲裁的案件等内容。
  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方面,意见规定:
  (1)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有类似于以下表述的,可以认定为当事人选择了蚌埠仲裁委员会:蚌埠市仲裁委员会;蚌埠市政府所属的仲裁机构;蚌埠市所辖的有关部门仲裁;蚌埠涉外经济仲裁委员会;蚌埠仲裁机构;蚌埠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签订地在蚌埠);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履行地在蚌埠)等。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蚌埠市(含三县),应认定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
  (3)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意向书、框架协议、中标通知书、往来沟通函件等约定了仲裁条款,且为有效仲裁条款,合同其他组成部分没有相反表述的,应确认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
  (4)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合议庭可以征询蚌埠仲裁委员会的意见。蚌埠仲裁委员会可以提出关于涉案仲裁协议效力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立案方面,意见规定:
  (1)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涉案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仲裁条款,如果有仲裁条款,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后在首次开庭前发现有仲裁协议,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有仲裁协议,且仲裁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3)当事人基于具有权利承继关系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原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受该仲裁协议约束,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在保全与执行方面,意见规定:
  (1)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蚌埠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保全移送函、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明确具体的财产保全线索、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担保书。
  (2)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蚌埠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保全移送函、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证据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担保书。
  (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解除保全的,由蚌埠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4)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申请执行书、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