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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日本福马克拉株式会社与厦门市升祥贸易公司生产销售代理协议纠纷案的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5-01-07 | 1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日本福马克拉株式会社与厦门市升祥贸易公司生产销售代理协议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31号

颁布日期:20000522  实施日期:2000052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日本福马克拉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福马会社)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升祥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升祥公司)生产销售代理协议纠纷一案,福马会社不服你院[1998]闽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现将申请再审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进行复查。你院在复查中似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升祥公司以合同纠纷起诉,但起诉的内容是追究福马会社的侵权责任,你院上述判决亦将本案按照侵权纠纷处理,故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是否妥当?
  2.升祥公司索赔的依据包括库存商品和客户退货两部分,其中库存商品经济损失的承担问题,是福马会社与升祥公司之间协议终止后的后续财产处理问题,属于合同纠纷,与福马会社刊登声明似并无关联,你院上诉判决将其认定为侵权的损害后果,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足?
  3.你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库存数量是否包含了退货数量?如果其中包含了退货数量,福马会社所刊登的声明是否会导致升祥公司协议终止前已销售商品的退货?
  请你院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我院并迳复申请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