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仲裁 依法维权之八 仲裁的过程中的调解
“比起对薄公堂,我们更希望用一种缓和的手段来解决所发生的纠纷。”临近年底,因对方不给货款而发愁的李经理在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说道,“毕竟要顾全颜面,大家和和气气,以后还有合作的机会”。本案的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最终李经理在元月初顺利拿到了货款。他感慨道:“仲裁调解,确实有用!”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调解既是一种审理活动,属于仲裁程序的组成部分,又是一种结案方式。
民间有一句俗语叫做“一朝官司十年仇”,很多当事人因为矛盾纠纷而绝了交情,断了往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在程序上更注重调解,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庭主持组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取得双方都满意、都能接受的结果,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打官司争输赢”、“不胜则败”等传统观念。
仲裁调解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员会确认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为每一方当事人分析权利和义务,指出法律依据和责任承担,引导当事人不再各执己见,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寻求一致。同时,通过调解可以使纠纷的解决更加灵活变通。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促成最终的结果更合理。除此之外,仲裁调解可有效防止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特别是双方经常有交易往来的当事人,在长期的交往中,发生纠纷和争议是暂时的,只要妥善化解,今后仍可继续友好合作。
仲裁调解书由仲裁庭根据调解结果作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蚌埠仲裁委的仲裁员介绍,调解有利于仲裁结果的最终实现。近几年,仲裁委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大多都能够自觉、主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