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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先行裁决更快一步
来源:《淮河晨刊》2015年5月20日第5版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5-05-26 | 25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起建设工程纠纷,业主方与施工方对是否存在增量工程有争议,导致工程结算久拖不决,争议提交仲裁之后,仲裁庭对其中双方共同认可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先行裁决,让业主方将这部分工程款先行支付施工方。利用先行裁决制度,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仲裁的快捷、高效进一步得到体现。

        作为施工方的负责人董经理有点没想到,他原以为要到整个纠纷处理完毕才能拿到工程款,没想到在仲裁过程中就拿到了大部分工程款。董经理的公司为某开发公司建设某项目工程,工程一直都比较顺利,业主方的工程款给付也比较及时,但工程完工后,施工方认为工程在合同约定之外有增加,业主方应多支付工程款20万元,但业主方认为没有增加,不同意多支付工程款,而且由于双方发生争议,原来按合同应支付的最后一期工程款80万元业主方也不再支付。

        案件进入仲裁程序之后,仲裁庭认为,是否存在增量工程要结合双方的举证以及现场勘查、鉴定等程序确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80万元工程款部分,业主方应当予以支付,没必要等到双方纠纷解决之后再支付。因此,在首次开庭之后即裁决业主方在十日内支付80万元工程款。仲裁庭将关于本案的处理思路向业主方解释之后,业主方也认可,同意把双方没有争议的工程款先支付给施工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就是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决的依据。先行裁决制度是仲裁高效、灵活的表现,它可以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部分先裁决,先履行,缩小争议的范围,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应当获得的权益,进而推动纠纷的最终解决。

        先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是案件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类的仲裁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的鉴定程序,仲裁周期可能较长,为了避免项目停滞不前,或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先行裁决,比如申请工程交付、撤离工程现场、支付部分工程款等。仲裁庭会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运用先行裁决制度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