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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二选一,您选对了吗?
来源:刊登于《淮河晨刊》2015年5月19日第5版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5-05-26 | 20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许多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发现合同中有一个诉讼与仲裁“二选一”的条款,特别是在格式合同中,这个条款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因该合同发生争议时是通过法院打官司解决还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既然这是个选择条款,大家就要明白如何选择才是正确的。

       如果您想以较为简便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最好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单、灵活,仲裁申请从立案,举证和答辩共有三种期限,最短三天,而且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适用其他期限,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和解,也可以要求仲裁庭调解或者裁决,每个仲裁案件都有案件秘书全程服务,即使是首次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也不用担心对仲裁程序的不熟悉。

       如果您想尽快解决纠纷,那么最好选择仲裁。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上述、二审程序,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您担心以后纠纷的管辖法院不确定,那么最好选择仲裁。因为无论您发生多大标的额的纠纷、无论您与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人发生纠纷,都会由您在合同中明确选择的仲裁机构管辖,这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

       如果您想把双方的和解协议以裁判书的形式确定下来,那么最好选择仲裁。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在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如果您想保密,不愿公开纠纷的情况,那么最好选择仲裁。因为仲裁全过程不向社会公开,包括仲裁开庭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裁决结果不公布、社会公众无权查阅仲裁裁决书等。与此相反,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开庭是公开进行的,而且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

       仲裁和诉讼各有特点,大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合同时作出选择,请不要忽视这个条款,因为它决定了发生纠纷时找法院还是找仲裁。您选择对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