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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5-09-24 | 10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WF2014-02

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

 

甲方(授权人):▁▁▁▁▁▁▁▁▁▁▁▁▁▁▁▁▁▁▁▁▁▁▁▁▁

乙方(被授权人):▁▁▁▁▁▁▁▁▁▁▁▁▁▁▁▁▁▁▁▁▁▁▁▁

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即电梯所有权人(“所有权者”)和乙方,即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就电梯授权使用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注册代码为▁▁▁▁▁▁▁▁▁▁▁▁▁▁▁▁台电梯授权给乙方进行使用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日至▁▁▁▁▁▁日。在此期限内,乙方为上述▁▁台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双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的相关约定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有权对乙方的使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当有证据表明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改正。

2.当授权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甲方应尽快以授权合同的形式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在未通过授权合同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之前,或甲方未授权他人使用管理电梯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对电梯的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首负责任。

3.甲方应在授权合同生效后将电梯使用标志、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安全技术资料完整移交乙方,以便乙方能准确地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保证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并对电梯开展日常自行检查。

3.乙方应建立并保管好包括电梯使用标志、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在内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甲方。

4.乙方应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与之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合同应当对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维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约定。当电梯维保单位发生变更时,督促变更后的维保单位或自行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5.乙方应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到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保证不使用未进行监督检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6.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重新投入使用,杜绝电梯带病运行现象。

7.当电梯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迁移时,乙方应在征求甲方同意后,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杜绝私自或委托未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

8.乙方应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乙方应建立24小时应急救援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保持电话能够有效接通。在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响应,对电梯乘客进行安抚和协助,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保公司到现场进行救援。必要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0.乙方应对电梯使用进行妥善的、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的管理,教育和引导乘客正确、安全使用电梯,制止乘客不安全的乘梯行为,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或收到属实的电梯故障投诉时,应关停电梯。

11.如发生电梯事故,乙方应履行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紧急措施救助受困者,及时将伤亡者送往医院并预先支付医疗费用,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及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汇报情况等。

二、权利:

1.乙方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各项权利。

2.乙方有权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有权收集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

3.乙方在履行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后,有权向造成电梯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偿。

第五条 乙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电梯使用管理权。甲方不配合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或有其它阻碍、妨碍乙方安全使用管理电梯行为的,如发生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首负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备注中列明。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份。

备注:▁▁▁▁▁▁▁▁▁▁▁▁▁▁▁▁▁▁▁▁▁▁▁▁▁▁▁▁▁▁▁▁▁▁▁▁▁▁▁▁▁▁▁▁▁▁▁▁▁▁▁▁▁▁▁▁▁▁▁▁▁▁▁▁▁▁▁▁▁▁▁▁▁▁▁▁▁▁▁▁▁▁▁▁▁▁▁▁▁▁▁▁▁▁▁▁▁▁▁▁▁▁▁▁

▁▁▁▁▁▁▁▁▁▁▁▁▁▁▁▁▁▁▁▁▁▁▁▁▁▁▁▁▁▁▁▁▁▁▁▁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甲方为自然人的,合同由自然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