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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4)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5-10-09 | 2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WF—2014—05)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咨询业务范围

▁▁▁▁▁▁▁▁▁▁▁▁▁▁▁▁▁▁▁▁▁▁▁▁▁▁▁▁▁▁▁▁▁▁▁▁▁▁▁▁▁▁▁▁▁▁▁▁▁▁▁▁▁▁▁▁▁▁▁▁▁▁▁▁▁▁▁▁▁▁▁▁▁▁▁▁▁▁▁

三、咨询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日。

计划结束日期:▁▁▁▁▁▁▁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标准。

五、咨询酬金

人民币(大写)▁▁▁▁▁▁▁▁▁▁¥▁▁▁▁▁)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造价咨询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通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签订。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份,咨询人▁▁份。

委托人(公章)          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4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1.1.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是指咨询人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人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文件。

1.1.6综合误差率: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

1.1.7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8费用:是指不包含在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守法诚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1.8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

2.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经委托人授权后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2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名称及提供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需要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最新资料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尽其努力在相应咨询工作开展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工作为限。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咨询资料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3提供工作条件

2.3.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2咨询人接受委托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当在施工现场为咨询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供咨询人使用。

2.4答复

2.4.1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逾期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

2.5支付酬金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

3.1咨询人的一般义务

3.1.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等。

3.1.2踏勘现场,了解情况,收集、整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进行有效性、合规性核对,保证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1.3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编制、审核、审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3.1.4组织咨询服务回访,听取委托人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3.1.5收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过程文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整理立卷后建立档案。

3.2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是咨询人正式聘用,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任命的咨询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履行合同。

3.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提交任命的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以及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供委托人核验。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咨询人承担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应安排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咨询人违反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4.1咨询业务范围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选择下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或数项业务,并可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2)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4)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5)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

6)投标报价的编制;

7)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8)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9)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10)工程造价鉴定。

4.2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咨询期限

5.1咨询期限开始

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展咨询工作,因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等原因,导致咨询工作未能按照计划开始日期开展的,咨询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相应顺延。

5.2咨询期限延误

5.2.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工作条件,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3)委托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4)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分段支付酬金的;

5)工程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2.2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的,咨询人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咨询人支付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业务的义务。

5.2.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咨询期限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延误的期限和增加的费用:

1)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要的资料或所提供咨询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第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5.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14天内完成确认。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咨询人应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实存在误差的,咨询人应修正,并提交修正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5.3.2在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中,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3.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需要第三人共同确认的,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咨询人应单独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咨询质量

6.1质量要求

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咨询酬金。

6.2质量保证措施

咨询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6.3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可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相应减少咨询酬金。委托人已支付全部酬金的,有权要求咨询人退还相应减少的酬金。减少酬金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咨询酬金

7.1酬金计算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下列酬金计算方式之一:

7.1.1固定酬金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咨询酬金金额。

7.1.2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委托人支付给咨询人的基本酬金和绩效酬金金额:

1)以咨询人编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总价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基本酬金比例,计算确定基本酬金金额。

2)委托人除支付咨询人基本酬金外,如咨询人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审减(增)额的,可以审减(增)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绩效酬金比例,计算确定绩效酬金金额。

7.2预付酬金

咨询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咨询业务,委托人应预付咨询人酬金,预付酬金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酬金应用于支付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资。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或咨询业务进度节点向委托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

7.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审核确认,并完成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自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

7.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审核确认,委托人逾期未审核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视为已被认可。

7.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自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将结清未支付的酬金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委托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4.4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照第1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5费用支付

因工程建设需要,由咨询人配合委托人组织的外出询价、考察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8.变更

8.1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扩大或缩小工程规模的;

2)增加或减少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的;

3)提高或降低咨询质量标准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8.2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由咨询人根据变更导致咨询工作量变化大小,与委托人协商后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

8.2.2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申请。委托人应在咨询人提交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委托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咨询人提交的变更申请。

8.3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使委托人受益的,委托人可对咨询人给予奖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以合理化建议给委托人带来的受益额为基数,乘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奖励金额的比率计算确定。

9.违约

9.1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通知后56天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且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2咨询人违约

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咨询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咨询期限,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咨询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0.争议解决

1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0.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标准规范包括:▁▁▁▁▁▁▁▁▁▁▁▁▁▁▁▁▁▁▁▁▁▁▁▁▁▁▁▁▁▁▁▁▁▁▁▁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联络

1.6.1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2.委托人

2.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2提供资料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期限为:▁▁▁▁▁▁▁▁▁

关于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资料的特别约定:▁▁▁▁▁▁▁▁▁▁▁▁▁▁▁▁▁▁▁▁▁▁▁▁▁▁▁▁▁▁▁▁▁

2.4答复

2.4.1委托人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答复期限为:▁▁▁▁▁▁▁▁▁▁▁▁▁▁▁▁▁▁▁▁

2.4.2关于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事宜,由委托人送达第三人的特别约定:▁▁▁▁▁▁▁▁▁▁▁▁▁▁▁▁▁▁▁▁▁▁▁▁▁▁▁▁▁▁▁▁▁▁▁▁▁

3.咨询人

3.2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3.3.1咨询人提交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任命文件及其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期限:▁▁▁▁▁▁▁▁▁▁▁▁▁▁▁▁▁▁

咨询人未提交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有效证明的违约责任:▁▁▁▁▁▁▁▁▁▁▁▁▁▁▁▁▁▁▁▁▁▁▁▁▁▁▁▁▁▁▁▁▁▁▁▁▁▁▁▁▁▁▁▁▁▁▁▁

3.3.2咨询人擅自更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

3.3.3咨询人安排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3.4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违约责任:▁▁▁▁▁▁▁▁▁▁▁▁▁▁▁▁▁▁▁▁▁▁▁▁

4.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4.2咨询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包括:▁▁▁▁▁▁▁▁▁▁▁▁▁▁▁▁▁▁▁▁▁▁▁▁▁▁▁▁▁▁▁▁▁▁▁▁▁▁▁▁▁▁▁▁▁▁▁▁▁▁▁▁▁▁▁▁▁▁▁▁▁▁▁▁▁▁▁▁▁▁▁▁▁▁▁▁▁▁

5.咨询期限

5.2咨询期限延误

5.2.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6)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

5.2.2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期限延误,逾期完成咨询业务违约金的上限:▁▁▁▁▁▁▁▁▁▁▁▁▁▁▁▁▁▁▁▁▁▁▁

5.2.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

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咨询期限延误的其他情形:▁▁▁▁▁▁▁▁▁▁▁▁▁▁▁▁▁▁▁▁▁▁▁▁▁▁▁▁▁▁

5.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交付期限

5.3.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份数▁▁▁▁▁▁▁▁▁▁▁▁▁▁▁▁▁▁▁▁▁▁▁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3.2因咨询人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文件编制或审核,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6.咨询质量

6.1质量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6.3质量不合格处理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委托人相应减少咨询酬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

7.咨询酬金

7.1酬金计算方式

咨询酬金其他计算方式:▁▁▁▁▁▁▁▁▁▁▁▁▁▁▁▁▁▁▁▁▁▁▁▁▁▁▁▁▁▁▁▁▁▁▁▁▁▁▁▁▁▁

7.1.2基本酬金加绩效酬金

1)基本酬金比率:▁▁▁▁▁▁▁▁▁▁▁▁▁▁▁▁

2)绩效酬金比率:▁▁▁▁▁▁▁▁▁▁▁▁▁▁▁▁

7.2预付酬金

预付酬金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酬金支付期限:▁▁▁▁▁▁▁▁▁▁▁▁▁▁▁▁

委托人逾期支付预付酬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7.3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

7.3.1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比例或金额:▁▁▁▁▁▁▁

咨询人提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7.3.2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分段结算与支付申请书并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

7.4酬金结清与支付

7.4.1咨询人提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7.4.2委托人审核确认酬金结清与支付申请书的期限:▁▁▁▁▁▁▁▁▁▁▁▁▁▁▁▁▁▁▁▁▁▁▁▁▁▁▁▁▁

7.4.3委托人完成酬金支付的期限:▁▁▁▁▁▁▁▁▁▁

8.变更

8.1变更的范围

4)变更的其他情形:▁▁▁▁▁▁▁▁▁▁▁▁▁▁▁▁▁▁▁▁▁▁▁▁▁▁▁▁▁▁▁▁▁▁▁▁▁▁▁▁▁▁

8.2变更引起的咨询酬金和期限调整

8.2.1变更引起咨询酬金调整的计算方法:▁▁▁▁▁▁▁▁▁▁▁▁▁▁▁▁▁▁▁▁▁▁▁▁▁▁▁▁▁▁▁▁▁▁

变更引起咨询期限调整的计算方法:▁▁▁▁▁▁▁▁▁▁▁▁▁▁▁▁▁▁▁▁▁▁▁▁▁▁▁▁▁▁▁▁▁▁▁▁▁

8.3咨询人的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比率:▁▁▁▁▁▁▁▁▁▁▁▁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其他计算方法:▁▁▁▁▁▁▁▁▁▁▁▁▁▁▁▁▁▁▁▁▁▁▁▁▁▁▁▁▁▁▁▁▁▁▁▁▁▁

9.违约

9.1委托人违约

关于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委托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

9.2咨询人违约

关于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咨询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咨询业务酬金结算和付款的约定:▁▁▁▁▁▁▁▁▁▁▁▁▁▁▁▁▁▁▁▁▁▁▁▁▁▁▁▁▁▁▁▁▁▁▁▁▁▁▁▁▁▁▁▁▁▁▁▁▁▁

10.争议解决

10.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1.补充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