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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5-12-16 | 16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编号: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出租方)

乙方:▁▁▁▁▁▁▁▁▁▁▁▁▁▁▁▁▁▁▁(以下简称: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待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机械编号:▁▁▁▁▁▁▁▁▁▁▁▁▁▁▁▁▁▁▁▁▁▁

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将设备另行安排。

第三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3.1工程项目:▁▁▁▁▁▁▁▁▁▁▁▁▁▁▁▁▁▁▁▁

3.2工作内容:▁▁▁▁▁▁▁▁▁▁▁▁▁▁▁▁▁▁▁▁

3.3施工地点:▁▁▁▁▁▁▁▁▁▁▁▁▁▁▁▁▁▁▁▁

第四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4.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4.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4.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价格计费时间及租费的签认

5.1租赁价格:本设备按每月▁▁▁▁▁▁元(大写:▁▁▁▁▁▁▁)收取租赁费,以后使用时间,按三十个日历天数计算一个月租费,最后使用时间,不足整月部分按每日历天▁▁▁▁▁元收取租赁费。

5.2租赁计费起止时间:▁▁年▁▁月▁▁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5.3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5.4机械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5.5运转时间及租费签认:机械到达工地之日因出租方原因不能发电施工不作计费,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

5.6机械的进退场费:机械的进退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办理,承租方协助装卸车。机械的进退场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设备发运之前,承租方须先预付给出租方一个月的租费▁▁▁▁▁▁▁(大写▁▁▁▁▁▁▁▁▁▁▁)及设备返程运费▁▁▁▁▁▁▁▁▁(大写▁▁▁▁▁▁▁▁▁▁▁▁)共计▁▁▁▁▁▁▁▁▁▁▁▁▁▁。

6.2以后按每月预付一次租费,每次要在上次预付租金所能租用机械到期前五日预付下一个月租费。

第七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7.1 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7.1.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7.1.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如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超过(不包括三天)三天以上,则超过的天数不收台班费(日租金)。

7.1.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等维修费用。

7.1.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7.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7.2.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或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7.2.2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承担司机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7.2.3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7.2.4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保护及看守,确保发电机安全。

7.2.5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因燃油不合格,司机有权不加油,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7.2.6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下一期的租费中抵扣。

7.2.7负责租赁机械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8.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合同附件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

9.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9.3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件、租赁机械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双方签认的机械租赁费及双方通过协商作出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