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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晨刊》介绍仲裁专版之七《借款、担保、保证,你了解多少?
来源: | 作者:prob32db3 | 发布时间: 2016-06-17 | 6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借款、担保、保证,你了解多少?

——— 借出去的100万,到底该谁还?
           前段时间,张保先生收到蚌埠仲裁委员会通知,被告知徐权先生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他偿还100万元欠款及利息。张保觉得很委屈,钱是别人借的,借走的钱也不是他使用的,最后却要他还钱。原来,一年多前,张保的朋友李务先生筹备开办一家企业,向徐权借一百万元,当时徐权要求李务找个担保人,李务就请张保帮忙,张保想既然是朋友,而且李务借钱是经营企业,厂房都建起来了,不会还不上钱,于是就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了字。谁知几个月后李务资金不足,企业未能正式运转起来,欠徐权的钱到期未还,于是徐权申请仲裁,要求张保偿还这笔钱。张保认为,李务的企业有资产,徐权应该先找李务索要欠款,但徐权说,李务的企业都是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账上也没有钱,所以他先找张保要。 (案例中人名均为虚构)
  今天,我们就仔细给市民朋友讲解一下借款中与保证人担保有关的问题。
  担保、保证、保证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保证人、担保人是借款业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术语,当我们找别人借钱时,别人往往要求我们提供担保,有时候我们会以某个物品做抵押,比如汽车、房产等,有时候会找个熟人做担保。这其中,找人做担保在法律上被称为 “保证”,俗话讲的“担保人”、“保人”在法律上称为“保证人”。
   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作为保证人还是担保人,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都需要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上面那个案例中,张保就是保证人、徐权是债权人,李务是债务人。张保作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是担保李务能够按约定偿还本息,如果到期未偿还,张保应当代为偿还。
  如果债务人不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中,李务到期未偿还借款,张保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那为什么李务有资产,徐权却只找张保还钱呢?
   因为对于偿还借款来说,债务人和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没有什么区别。借款到期后,李务有责任偿还借款,张保亦有责任偿还借款,而徐权可以要求他们两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偿还,也可以同时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法律上讲就是李务和张保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还有一种担保形式,就是债权人只能先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只有在债务人没有资产可以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究竟属于哪一种担保,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默认是连带责任。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张保只是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个名,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形式,他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张保应当偿还多少钱呢?回到案例中,这里面,只要是债务人李务应当偿还的,张保都有义务偿还,至少包括借款本金100万、利息,还有因为李务没有及时还钱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徐权申请仲裁的费用和聘请律师的费用等。这些都是李务应当偿还的费用,张保承担的是同样的责任。
   现实中,作为债权人的徐权究竟先找谁要钱,一般是根据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资产情况而定,谁的资产易于执行,就先找谁要。所以李务虽然有资产,但不易变现,账上没有存款,而张保有固定收入,易于执行,所以徐权先找张保要钱。
  保证人还钱之后,又找谁要回自己的钱呢?
   保证人还钱之后,只能找债务人要回自己的钱。但一般来说,这个时候债务人已经没有钱还给债权人了,也不会有钱还给保证人,这也再次说明了当保证人的风险不小。
   上面的案例中,张保替李务向徐权还完钱后,只能找李务要。所以,做保证人具有一定风险,选择为人担保时必须要谨慎、三思,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能做保证人吗?
   一天,老王打电话到蚌埠仲裁委说,他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老吴找到自己,想借100万元。
   老王知道老吴经营着一家公司,于是想让他的公司担保这笔借款,因为之前听说以公司担保需要一定手续,所以他想咨询一下关于公司能不能担保、如何担保的问题。
   工作人员告诉老王,公司可以对借款进行担保,也可以做保证人,一般来说,正常经营的公司偿还能力要强于个人,所以公司做保证人,债权人的风险要小许多。但是,公司做保证人,是有条件的,债权人务必注意。
   工作人员建议老王做以下几件事情。首先确定老吴是不是公司股东或者老板,从老王介绍的情况看,老吴应该是公司老板。其次让这个公司提供公司章程,看一下章程中对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没有规定,如果有规定是怎么规定的,主要包括公司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同意还是股东会同意,以及对担保的数额有没有限制,比如单项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500万元等,总担保数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等。再次是让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正式决议,同意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也就是同意为老吴借款做保证人。
   在股东会上,老吴虽然是股东但不能参加表决。最后是与公司签订正式的保证合同。所以公司做保证人不是简单在借款合同保证人落款处签字盖章就行了,比个人做保证人要求要多些。
   为什么这位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张先生之前借钱给周先生,并由冯先生做保证人,周先生没有按时还钱,于是张先生向蚌埠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债务人周先生和保证人冯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仲裁庭审理后,做出裁决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没有要求冯先生还。理由是张先生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冯先生还钱。
   仲裁员认真向张先生解释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还钱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默认为法律规定的期限,这个期限是六个月。
   这里的意思就是,债权人只有在这个期间内要求保证人还钱,保证人才承担还钱的责任;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将免除还钱的责任。张先生应该从借款到期那天开始的六个月时间内要求保证人冯先生还钱,但他忽视了这一点,到他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这个期限,所以冯先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不再有还钱的义务。
   所以借款到期时,如果债务人没有还钱,债权人应当尽快行使权利,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还钱。否则,时间一长,保证可能会失效,债权也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