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5日 [2005]民四他字第1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川立仲字第1号《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裁决为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台湾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根据司法实践,涉及该裁决的撤销问题,应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王忠诚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的认定不一致时,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而是直接自行代替当事人变更了请求并作出裁决,且未给被申请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案裁决具有应予撤销的情形。但从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看,尚未严重到撤销该裁决的程度。你院可告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则可以恢复撤销程序,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撤销该裁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