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仲裁委首次在仲裁规则中明确了仲裁费退费标准,按不同情形分别退回受理费的25%至100%。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案件受理费的全额。
(二)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案件受理费的四分之三。
(三)仲裁庭组成后,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案件受理费的一半。
(四)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组庭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下列方式结案的,退回案件受理费的四分之一:(1)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2)达成调解协议,制作并送达调解书;(3)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制作并送达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