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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收退费及相关问题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24-04-15 | 17526 次浏览 | 分享到:


 


蚌埠仲裁委员会收费与退费办法


蚌仲〔2020〕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收费与退费,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制定本委仲裁收费与退费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委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为:

(一)仲裁请求有明确金额的,根据争议金额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计:

1.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4%,最低100元;

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

3.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2%;

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1%;

5.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0.4%。

(二)仲裁请求没有明确金额,根据争议合同标的额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计:

1.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1%,最低2000元;

2.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0.1%。

(三)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委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争议金额。

第四条 案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10%,最低500元。

第五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导致仲裁费用增加的,应当补交相应的仲裁费用;导致仲裁费用减少的,按照撤回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退回仲裁费用。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在交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

当事人预交部分仲裁费用的,应在仲裁庭审理终结前交纳剩余部分仲裁费用。

第七条 经本委主任同意,可以减收仲裁费。

第八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其交纳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受理仲裁申请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

(一)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

(二)被申请人向本委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本委管辖的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经本委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本委决定仲裁程序终结的。

第十条 仲裁庭组成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仲裁费用减半:

(一)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二)达成调解协议,制作并送达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三)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第十一条 仲裁庭或本委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中写明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数额。

2020年8月4日



关于仲裁收费具体问题的决定


蚌仲〔2021〕3号


针对适用《蚌埠仲裁委员会收费与退费办法》中的具体问题,为统一标准,经秘书处会议研究并报主任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请求开具发票的仲裁请求,以请求开具发票金额对应的税额为争议标的额计算仲裁费。

二、请求顺延工期的仲裁请求,以顺延工期天数对应的工期违约金为标的额计算仲裁费。

三、请求确认房屋单价的仲裁请求,以确认房屋单价后得到的房屋总价款为标的额计算仲裁费。

四、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仲裁请求,且有其他明确金额仲裁请求的,以一个年度的租赁合同结算费用为标的额计算仲裁费。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