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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只能是仲裁请求的申请人,或者仲裁反请求的申请人。
一、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不能超过仲裁请求的金额,如果仲裁请求是返还物品,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比如商标权、股权等,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限定于返还的标的;
(2)财产保全线索清单;
(3)采用保险公司担保的提供保单保函;
担保人担保的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担保书;
(4) 仲裁申请书或者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仲裁委员会转递财产保全申请文件
仲裁委员会制作专门的致管辖法院的函件,随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件一并转递法院,函件中主要函告法院仲裁案件立案及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三、保全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7】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仲裁保全法院作出了规定。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五、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基本流程与财产保全相似,但也有不同的地方:
(一)证据保全申请不限于仲裁申请人,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二)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至于被保全证据的信息,可以在申请证据保全时提交,也可以在法院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直接提交给法院。
(三)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只能是仲裁请求的申请人,或者仲裁反请求的申请人。
一、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不能超过仲裁请求的金额,如果仲裁请求是返还物品,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比如商标权、股权等,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限定于返还的标的;
(2)财产保全线索清单;
(3)采用保险公司担保的提供保单保函;
担保人担保的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担保财产权属证明、担保书;
(4) 仲裁申请书或者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仲裁委员会转递财产保全申请文件
仲裁委员会制作专门的致管辖法院的函件,随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件一并转递法院,函件中主要函告法院仲裁案件立案及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三、保全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7】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仲裁保全法院作出了规定。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五、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基本流程与财产保全相似,但也有不同的地方:
(一)证据保全申请不限于仲裁申请人,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二)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至于被保全证据的信息,可以在申请证据保全时提交,也可以在法院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直接提交给法院。
(三)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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