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YYYY年MM月DD日 星期dd
| 我们,用心服务社会
首页
工作动态
仲裁法规
仲裁指南
仲裁知识
公告通知
仲裁案例
合同文本
仲裁队伍
仲裁员
仲裁秘书
联系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函
来源:
|
作者:
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89]民他字第38号
颁布日期:19891231 实施日期:198912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9)民行字第4号“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载明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买卖方能生效,既然公证机关不予公证,就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不认定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淑芳房产申诉案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