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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89]民他字第46号

颁布日期:19900205  实施日期:1990020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1989)150号《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孙洪德、孙淑芹房屋继承申诉一案,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所有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双方诉争之6间房产系祖遗房产,其父辈孙履忠、孙履坦兄弟二人未曾分家析产。在土改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时,孙履坦将该房产填写在自己名下,但未载明家庭人数,据土改干部证明:“该房是哥俩的,土地证填写谁的名都行。”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孙履忠、孙履坦之父遗产,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具体如何分割,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