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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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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蚌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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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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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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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民他字第51号
颁布日期:19900310 实施日期:19900310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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