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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维华诉周维鸿房屋纠纷申诉一案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496 次浏览 | 分享到:
[89]民他字第51号

颁布日期:19900310  实施日期:19900310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1989〕第03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本案当事人讼争之179号房屋在1947年购买时,买契上所载的是周维辉(即周维鸿)的名字;195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进行换证,仍以周维鸿的名字登记,并一直由周维鸿管理使用至今。诉讼过程中周维华又举不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产权主张。据此,讼争之179号房屋应认定为周维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