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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9-30 | 1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2]民他字第21号

颁布日期:19920731  实施日期:199207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56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过清产核资已折价入股;私房代表人张锡九(周淑清的丈夫)领取了股息,并为其女儿安排了工作。公私合营后,大连中药厂将诉争房屋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纳房地产税。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诉争房屋已公私合营,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大连中药厂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