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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不同意房屋不能退 仲裁调解平息买房风波
来源: 《淮河晨刊》2014年11月4日第5版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05 | 2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之前通过中介公司买的房子,现在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谁知中介不同意,那这房子还非买不可了吗?”在蚌埠仲裁委员会的接待大厅里,市民王女士正在咨询自己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所遇到的麻烦。
今年九月,王女士在房屋中介公司看上了一户二手房,经过协商,买卖双方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和中介一起,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付了定金。可是事后考虑到孩子上学不方便,王女士便反悔想终止合同,与卖方交流后对方也同意,可是对于双方的要求,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却不答应,称合同是三方一起签订的,要解除合同也应该三方同时同意才行,不能买卖双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合同。僵持之下,王女士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来到蚌埠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蚌埠仲裁委仲裁员了解事情原委后,解释了其中的法律关系,这起纠纷中《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三方当事人,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王女士和卖家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王女士、卖家和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王女士和卖家坚持解除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准许,而作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中介公司无权干涉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中介应将收取的定金退还给王女士。同时,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居间合同关系,由于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中介可以向买卖双方主张中介费。考虑到本案的事实清晰明确,为节省当事人成本和时间,仲裁员主动联系王女士、中介公司、卖房者三方,劝大家协商处理,相互让步。最终,中介同意解除合同,退回定金,王女士则付给中介一定的中介费。
    蚌埠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介绍,如今,随着房产市场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购买二手房,二手房市场越来越火热的同时,房屋买卖纠纷也越来越多。市民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仲裁条款,即“发生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仲裁才能及时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纠纷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