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用心服务社会

联系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06 | 1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91]民他字第28号

颁布日期:19920316  实施日期:1992031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请字第1号《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此案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纠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不得经营带有金融业务性质的典当业。故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