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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06 | 1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法函[1992]47号

颁布日期:19920402  实施日期:1992040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199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