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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合同(工商总局2008)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1-25 | 12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材买卖合同


买方:
▁▁▁▁▁▁▁▁▁▁▁▁  卖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单位:元

建材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材质

批次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买方取货,交货时间为▁▁▁▁▁▁,交货地点为▁▁▁▁▁▁▁▁▁

第四条 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的,卖方应予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元,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延迟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元违约金;迟延交货▁▁日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后,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方迟延付款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4.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不予返还。

5. 一方违约的,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发生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无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