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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D231号提案办理的答复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委 | 发布时间: 2015-07-15 | 10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石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蚌埠市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进行网上公示的提案”收悉,其中第一项、第三项建议涉及蚌埠仲裁委员会,经我委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一项建议“对蚌埠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裁决文书结果一律上网公示”。
该建议目前尚不具备落实的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因此,仲裁委依法无权决定是否公开案件有关信息。
第二,包括蚌埠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全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仲裁保密原则,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保密义务:(一)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者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即使是与国际基本接轨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2015)》中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保密条款:“(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调解员、仲裁员、专家、鉴定人及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第三,据我委查询,目前尚无一家仲裁机构公开裁决文书,仅有广州、武汉等仲裁委员会编印了业内交流资料《仲裁案件选编》,系根据已办结的案件,编写案情简介、争议焦点、裁决理由和结果等内容,其中隐去了所有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而且并非是裁决文书原文。
第四,仲裁保密是仲裁制度的特点之一,也是与诉讼制度的不同点之一,它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这也是众多企业和个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关于第二项建议:“利用仲裁裁决文书,以案说法,促进我市普法宣传,依法治市。”
该建议已逐步落实。
目前主要方式有:我委定期在淮河晨刊登载仲裁案件,均为我委所受理并办结的案件,通过案件提示法律风险;在政务服务中心、蚌埠高铁站等发放普法宣传仲裁案例小册子;免费向社会提供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等。
拟采取的方式有:以半年或者一年为周期,分类总结合同中常见法律风险,公开刊登提示社会公众和企业;编辑仲裁案例选编,主要在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中交流仲裁案件的处理经验,以提高律师的实务能力,更好服务社会。

办复类别:社会建设类
联系人:高原 联系电话:3123078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