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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5-10-20 | 177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人:▁▁▁▁▁▁▁▁▁▁▁▁▁▁▁

出租、承租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租赁▁▁▁▁▁▁▁▁▁▁▁▁型号车辆▁▁▁▁辆,颜色为▁▁▁▁色,车架号为▁▁▁▁▁▁▁▁,车牌号为▁▁▁▁▁▁▁▁,道路运输证号为▁▁▁▁▁▁▁▁,行驶公里至▁▁▁▁▁▁。用途▁▁▁▁▁▁▁▁行驶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1、租赁时间单位为:□年 □季 □月 □天 □小时。

2、租赁期限自▁▁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3、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押金)人民币(大写):▁▁▁▁▁▁▁▁▁▁▁▁▁元。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以及车辆交付承租方时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保证金(押金)。

双方也可约定采取其他方式的担保。

5、租金交付时间和方式

▁▁▁▁▁▁▁▁▁▁▁▁▁▁▁▁▁▁▁▁▁▁▁▁▁▁▁▁▁▁▁▁▁▁

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

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车辆已在▁▁▁▁▁▁▁▁▁▁▁▁▁▁公司办理了▁▁▁▁▁▁▁▁▁▁▁▁▁▁▁▁▁▁保险。其保险理赔的范围为:▁▁▁▁▁▁▁▁▁▁▁▁▁▁▁▁▁▁▁▁▁▁▁▁▁▁▁▁▁▁▁▁▁▁▁▁▁▁▁▁▁▁▁▁▁▁▁▁▁▁▁▁▁▁▁▁▁▁▁▁▁▁▁▁▁▁▁▁▁▁▁▁▁▁▁▁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依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依据本合同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或押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请求及接受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

义务

1、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规定且年检合格、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3、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4、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

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6、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示车辆租金及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的权利。

3、有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权利。

4、有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人处获得救济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承租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3、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

4、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及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5、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及时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8、遵守交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承租车辆交由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得有超速、超员、超载、酒驾、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

9、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租赁的货车除外)经营及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承租)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承租)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的▁▁▁%的违约金。

2、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的▁▁▁%的违约金。

3、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的▁▁▁%的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的▁▁▁▁%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逾期时间由出租方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交租金的▁▁▁%的违约金。

2、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金总额的▁%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日的。

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出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的。

4、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 担保

承租方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租赁车辆的,担保人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出租方、承租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应优先为承租方续租。

3、本合同经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有担保人共同订立合同的,需担保人、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持一份。合同约定有担保人的,本合同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担保人各持一份。

出租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号: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