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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与裁判规则(节选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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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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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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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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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格式消费合同仲裁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对仲裁条款以适当方式进行提示说明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龙某与独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中,双方当事人利用网络形式签订了《网络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第11.4条约定:“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涉仲裁条款未以加黑加粗字体等形式予以提示说明,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就仲裁条款与龙某进行过协商。
该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独某科技公司作为该协议制定方应向合同相对人龙某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但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仲裁条款向龙某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确认该仲裁条款不成立。
07
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视为涉外仲裁裁决,不属于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T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低硫石油焦合同》第20条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若无法通过协商形式解决,则应依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由根据上述规则任命的三名仲裁员最终解决。仲裁程序以及提交给仲裁员或由仲裁员提交之全部文件,所用语言均为英语。各方一致同意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碧某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的,T某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向碧某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案涉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本案不应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审查,因申请人也变更了请求事项,依法应予以终结审查,T某公司可依法直接提起执行申请。
08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仲裁庭以邮寄、电邮等方式送达且已由受送达人员工实际签收,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送达方式的,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的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恒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A01202092号仲裁裁决一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是否尽到适当通知义务。涉案合同第11条约定“适用ICA(注:国际棉花协会)规则与章程”,故对送达程序的审查应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则及章程进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章程与规则》(2018年版)第301条规定:根据章程,可能或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形式的沟通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通过预付邮资邮件方式或通过公认可靠的国际快递送达或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能够提供传送记录的通讯方式传送。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地址、邮箱、电话等进行约定,仲裁庭通过DHL快递向中某润公司邮寄的地址虽非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但中某润公司员工丁某实际签收邮件,中某润公司不能仅以丁某无权签收而否认其签收的客观事实;仲裁庭向中某润公司电子送达的邮箱虽为张某个人电子邮箱,但中某润公司认可张某系其业务人员,且涉案合同主要由张某与恒某公司员工进行联系沟通。因此,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分别以DHL快递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某润公司进行了送达,DHL快递有投递记录,电子邮件有消息发送确认书,送达材料包括《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所要求的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中某润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国际棉花协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不应认为中某润公司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法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09
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规则在仲裁裁决中对仲裁费用分担作出决定,此种决定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裁决超裁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库某亚公司与华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对仲裁费用的分担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在费用裁决中说明了其裁决的各项费用的金额及当事人承担的具体理由。华某公司主张超裁的理由实质是对仲裁庭裁决的费用分担结果持有异议。本案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超裁之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该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10
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向人民法院转递当事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提升保全效率,实现“一站式”纠纷解决
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河北某实业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的仲裁保全网上立案端口将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公函等材料发送至法院,在线转递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第一时间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高效在线办结仲裁财产保全案件。这是上海首例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也是上海法院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和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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