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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 节约纠纷解决成本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3-10-14 | 6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是浙江某公司在蚌埠设立一家子公司经营水泥销售,今年有一笔480余万元的款项没有收回,曾多次找过对方协商,均未果。于是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蚌埠仲裁委提起了仲裁。一开始,我听说仲裁收费比法院诉讼费高,但今天拿到《蚌埠仲裁委员会交费通知书》才发现并不高于诉讼费。我公司请求标的额480万元,仲裁费总计45060元。后来,我按法院诉讼费计算了一下,诉讼费45200元。再一想,如果对方想拖延时间,再提起上诉,可能我公司花费的成本更高,还存在更大的不确定风险。简单明了的案件,我们作为申请方,胜诉是必然的,走到这一步,像我们这样的情况,最大的需求就是想快点要回欠款。因此,一裁终局是我公司的最优的选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7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释义】

本条文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

 

(秘书处 苏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