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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03-05 | 5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某建筑公司(甲)与某房产公司(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承建商住楼一栋。工程完工后,因乙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款项,甲经过诉讼程序后申请对乙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楼的抵押权人丙依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对该商住楼的拍卖款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甲向执行法院提交了其与乙达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证明已经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行使了该权利,以主张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于应收价款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债权人,如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有相应的规定。

由这些法条和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维护那些实际上为工程竣工、建筑物增值付出了实际代价的人员的利益。首先,为催促承包方更快更好地实现建设者的利益,法律赋予其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并规定了竣工后6个月内行使该权利,否则不再享有该权利;其次,该优先权仅保护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再次,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从根本上维护建设者的权益,规定了该优先权不可对抗已交付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最后,此权利为法定权利,无需合意约定与公示,也无需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本案中,即使甲未就享有该优先权请求法院确认,也不影响其于乙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行使该优先权。同时可以对抗抵押权人丙某的抵押优先受偿权,以先得偿付。

 

(秘书处: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