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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裁与无权裁决问题
来源: | 作者:蚌埠仲裁 | 发布时间: 2014-12-24 | 2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案中,焦点问题是裁决是否构成超范围裁决。冠福公司与明发公司签订合同,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明发公司,明发公司支付了价款。但其后冠福公司未依约交付股权给明发公司,又与智造公司签订合同,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智造公司,并为智造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明发公司依据与冠福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要仲裁请求为冠福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办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裁令在冠福公司未能在裁决15日内办妥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等。仲裁庭依多数意见裁决支持明发公司的仲裁请求。冠福公司以仲裁裁决案外人智造公司利益构成超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法院的意见认为仲裁裁决已构成超裁,理由是仲裁裁决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仲裁委无权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仲裁,属无权仲裁。
        高级法院的意见认为明发公司的仲裁请求是要求冠福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仲裁裁决的结果是裁令冠福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均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属于超裁;仲裁裁决的结果无法履行不属于应当撤销仲裁的理由,而属于不能执行的问题,执行中的问题留待执行中解决。本案仲裁裁决范围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不构成超裁。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认为,案涉裁决书裁决冠福公司和明发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签订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公司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虽然对冠福公司与案外人智造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论述,但在裁决项并未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公司设定权利及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内容指的是冠福公司的股权,不应理解为智造公司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公司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超裁情形。